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海警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