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需要进行远程视频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海警机构事先核实被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海警机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海警机构。告知笔录经被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海警机构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海警机构。办案地海警机构负责告知的执法人员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