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海警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警机构应当采纳。

海警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