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海警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或者调查终结报告,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符合法定收缴、追缴条件的,予以收缴、追缴;
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海警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对已经依照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海警机构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