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曾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不视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七十周岁以上的;

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