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的“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虽未被发现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不属于“初次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