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计量师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五条 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在注册计量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八条 相应级别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需按照规定通过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证》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程序取得。 第十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需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通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取得。 第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指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计量组织(机构)不具备相应能力,可以由质检总局或其他省… 第十二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需求,按计划分批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考核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由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确定。 第十七条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包括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及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数据… 第十八条 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法规要求的条件下进行。每个计量专业项目考核需聘请2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 第十九条 组织考核单位对计量专业项目操作技能考核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均合格的申请人签发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成绩进行备案,保留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2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条 初始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注册: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和《注册证》失效人员名单。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计量专业项目主考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取消其承担相应考核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申请人因客观条件限制,仅申请考核计量专业项目或子项目中部分内容时,需经组织考核单位同意。考核完成后,组织考核单位应在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上注明考核通过的具体…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项目分类提出注册申请,并根据本人持有的《计量检定员…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审验,确定其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管理,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式样及本规定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格式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式样 2.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20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