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注销注册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销注册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