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章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注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注销注册: 第二十五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和《注册证》失效人员名单。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计量专业项目主考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取消其承担相应考核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