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注销和《注册证》失效人员名单。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