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