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除需要提交初始注册规定的1、2、5、6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按规定完成的继续教育证明、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及《注册证》。

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