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管理,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