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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申请人因客观条件限制,仅申请考核计量专业项目或子项目中部分内容时,需经组织考核单位同意。考核完成后,组织考核单位应在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上注明考核通过的具体…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的项目分类提出注册申请,并根据本人持有的《计量检定员…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审验,确定其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管理,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式样及本规定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格式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格式式样 2.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2013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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