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2024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直属单位: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

一、 总体要求

二、 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

(一) 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范围。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是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评价机关)。评价对象为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 (二) 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地方已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 (三) 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息来源。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应当基于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是指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 (四) 划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 (五) 规定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使用期限。取用水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取用水户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等明确的义务并完成…

三、 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

(六) 组织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评价机关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明确开展信用评价的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其中,取水… (七) 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周期。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 (八) 建立取用水领域评价结果公示机制。评价机关应当按照“谁评价、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九) 建立评价结果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作出评价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十) 公开发布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息公开机制,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及…

四、 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十一) 依法依规开展激励惩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取用水户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激励惩戒措施应当与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取用水行为的性… (十二) 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取用水户,在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简化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程序,以及取用水领域的评优评奖、招标和政府采购、财政… (十三) 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两类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流…

五、 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十四)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加强用水权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前提,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 加快建章立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不断健全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相关制度。水利部制定出台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十六) 强化技术支撑。依托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取用水户的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失信惩戒信息等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十七) 保护信息安全。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信息,保护取用水户的商… (十八) 做好宣传引导。评价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工作指导培训,让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取用水户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积极… 附件: 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略,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