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2024年) (七)

(七) 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周期。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应重点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取用水领域信用状况。水利部将根据各地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限、完成时限等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