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2024年) (八)

(八) 建立取用水领域评价结果公示机制。评价机关应当按照“谁评价、谁公示”的原则,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D”的,应在公示期内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取用水户。公示期结束后,评价机关应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报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