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2024年) 三、 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 (九)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2024年) (九) 三、 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 (九) 建立评价结果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作出评价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取用水户。经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