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2024年) (一)

(一) 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范围。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是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评价机关)。评价对象为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水户)。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续,水利部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