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2024年) (五)

(五) 规定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使用期限。取用水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生效之日起即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取用水户履行完相应行政处罚等明确的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在下一次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但予以留档。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修复现阶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