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监管,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含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负责所属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水管单位是水…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及运行管理问题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问题分类 第六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包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和工程缺陷。 第七条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各类运行管理行为。 第八条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一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特别严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 第九条 工程缺陷是指因正常损耗老化、除险加固不及时、维修养护缺失或运行管理不当等造成水利工程实体、设施设备等残破、损坏或失去应有效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或构成隐患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缺陷分一般工程缺陷、较重工程缺陷、严重工程缺陷。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48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十八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功能完善、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合同问题,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水利部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寿命的运行管理问题,水利部委托或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实施驻… 第二十五条 水管单位对照“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 水利工程缺陷分类标准 3.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