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整改; 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