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整改;

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