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整改;

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

建议调离岗位;

建议降职或降级;

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