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整改; 警示约谈; 通报批评; 建议调离岗位; 建议降职或降级; 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