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48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十八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功能完善、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合同问题,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