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