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48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