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