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功能完善、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合同问题,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运行管理中出现的资金问题,可参照《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