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含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负责所属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水管单位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水管单位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并督促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要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及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