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问题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合同当事人是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合同问题分为一般合同问题、较重合同问题、严重合同问题、特别严重合同问题。对检查发现的合同问题,按照本办法及合同问题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按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发现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责任单位所发生合同问题的数量、性质、类别等,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按年度汇总分析合同问题责任追究情况。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多家合同责任单位被水利部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属特别严重合同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进行即时责任追究,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转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水利部可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质量检测、运行维护等合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记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按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