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水利部可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