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质量检测、运行维护等合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记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