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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合同问题,项目法人、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限期组织整改落实。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 合同问题分类标准 2. 合同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 3. 合同问题行政管理责任或主体责任追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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