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合同问题,项目法人、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限期组织整改落实。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