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责任单位所发生合同问题的数量、性质、类别等,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责任追究。

合同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