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水利部按年度汇总分析合同问题责任追究情况。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多家合同责任单位被水利部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对其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多家合同责任单位被水利部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对其实施主体责任追究。
被水利部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的单位,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合同问题行政管理责任或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