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属特别严重合同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进行即时责任追究,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