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转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的。

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

采取联营合作形式承包,其中一方将其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另一方施工。

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签订合同后,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或未按投标承诺派驻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未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实质性管理。

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