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次分包的。
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或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关要求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