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
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单位人员的;
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单位资质中标后,以承包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公司无实质隶属关系的;
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