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整改(责成责任单位对合同问题限期整改)。

约谈(针对合同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经济责任(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通报批评(针对合同问题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建议解除合同(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中可以规定不长于90日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