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报承包单位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