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接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其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