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十条 合同订立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用标准合同范本;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合同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价款支付、履行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相互监督,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运行维护合同验收应按照合同条款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的活动,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采用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免除其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接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其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报承包单位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