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的活动,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投标文件中载明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工程分包的,应当明确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分包项目内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相关内容。分包单位进场需经监理单位批准。
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工程项目开工后需采用工程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