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相互监督,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