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价款支付、履行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