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 基本知识、业务经历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二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基础部分和岗位签注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知识: 第二十三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第二十四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第二十五条 航行通告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第二十六条 航行通告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第二十七条 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第二十八条 航行情报讲解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第二十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第三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第三十一条 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第三十二条 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第三十三条 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第三十四条 航行情报编辑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