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四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的 第三十一条 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在持照航行情报管理员带领下,参加航行情报管理实习工作六个月以上,能够完成航行情报辅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