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航行情报管理员岗位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技能:

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程序;

熟悉中国民航出版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和数据,了解国际民航一体化航行情报服务和其他国家提供的航行情报;

能够独立收集、整理和提供航行情报;

能够独立进行航行资料的修订工作,保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能够管理现行航行法规、业务文件、技术资料,进行航行情报历史资料存档工作;

能够使用计算机设备提取航行情报。